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329执2529号
申请执行人:伊川龙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某河南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霍某。
被执行人:某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芝田镇永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李某,女,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执行伊川龙泉某有限公司与某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伊川龙泉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9日以双方正在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某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李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25)豫0329执2529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