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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24民初660号 原告:冯某,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杨某,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中国某某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冯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