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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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98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告: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海路3号183室。
法定代表人:曾繁柏,董事长。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大福北路南侧、首创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刁露,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简称新纪元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基首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 201420597119.7的名称为“实用建筑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相关资料及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 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申请了专利号为ZL 2014205971197的名称为“实用建筑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5年6月24日公告授权。原告发现被告新纪元公司存在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设计方案的情况,被告中基首业公司存在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情况,被告的前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并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21年5月27日,被告新纪元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2021年9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21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之情形,故对原告**之起诉,予以裁定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鸿姣
审 判 员 张晰昕
审 判 员 肖玲玲


二〇二一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官助理 周文君
书 记 员 许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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