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特189号
申请人:成都中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0层6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中洲三岔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民乡藕埝村1组(招商中心1-4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飞,四川蜀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海路3号183室。
法定代表人:曾繁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琼,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成都中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中洲)、四川中洲三岔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洲)与被申请人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纪元)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都中洲、四川中洲称,1.北京新纪元提交的仲裁协议系四川中洲与投标联合体签署,成都中洲未与北京新纪元签署仲裁协议;2.案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系四川中洲与北京新纪元(联合体牵头人)签署,而投标联合体系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仁山智水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中南勘察设计院(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共同组成,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系四川中洲与投标联合体签署,该合同的仲裁协议效力仅限于投标联合体与四川中洲;3.成都中洲未与北京新纪元签署任何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对成都中洲无效。
北京新纪元称,1.成都中洲为“成都资阳三岔湖合作区域起步区西南片区市政及公共公益配套基础设施和新民家园二期勘察设计”工程项目招标人,北京新纪元投标作出要约,成都中洲向北京新纪元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双方就案涉项目合作作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成都中洲委托其全资子公司四川中洲与北京新纪元签署《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该合同对北京新纪元、四川中洲、成都中洲均有效;3.投标联合体并非民事法律主体,而是四家公司,北京新纪元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四川中洲签署案涉合同达成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对北京新纪元、四川中洲、成都中洲均有约束力。
经审查查明,北京新纪元于2020年3月26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成都中洲向北京新纪元支付欠付的设计费及勘察测量费1924.35万元;2.请求裁决成都中州向北京新纪元支付设计费及勘察测量费的违约金(按照欠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申请仲裁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裁决四川中洲就成都中洲在本案中的上述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由成都中洲、四川中洲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成都中洲就“成都资阳三岔湖合作区域起步区西南片区市政及公共公益配套基础设施和新民家园二期勘察设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北京新纪元参与招标并中标。2011年2月16日,北京新纪元与成都中洲的代理人四川中洲(成都中洲全资子公司)签订上述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011年4月,北京新纪元与四川中洲根据前述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就61个单项工程分别签署了61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北京新纪元依约履行上述合同,但成都中洲、四川中洲长期拖欠设计费及勘察测量费1924.35万元,且项目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北京新纪元于2019年10月21日向成都中洲、四川中洲发出《关于及其补充合同履行情况的联系函》,成都中洲、四川中洲未予回复。2019年12月17日,北京新纪元向成都中洲、四川中洲发出《关于解除及其补充合同的通知函》,成都中洲、四川中洲于2019年12月19日收到上述解除通知函。
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13日向成都中洲、四川中洲发出答辩通知书。
2011年2月16日,北京新纪元与四川中洲签订成都资阳三岔湖合作区域起步区西南片区市政及公共公益配套基础设施和新民家园二期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因合同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应立即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申请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认为,北京新纪元与四川中洲签订成都资阳三岔湖合作区域起步区西南片区市政及公共公益配套基础设施和新民家园二期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了双方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为申请仲裁,北京新纪元与四川中洲之间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并且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
综上所述,成都中洲、四川中洲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
驳回成都中洲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中洲三岔湖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800元,由成都中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四川中洲三岔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审判长 侯文飞
审判员 唐欣欣
审判员 杨中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