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执恢6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海路****。
法定代表人:曾繁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讷建宏,系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经济基数开发区淮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作出的[2017]大仲字第3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新纪元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辽02执恢623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及车辆等财产,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大连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仲裁委员会[2017]大仲字第38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彬
执行员***
执行员*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