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科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科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龙生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4905号
原告:洛阳科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后马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53190078A。
法定代表人:郭宏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变好,李小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龙生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冯庄路东寒山东路北C号楼10层10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9625597C。
法定代表人:罗玉生。
原告洛阳科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龙生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科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郑州龙生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科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科美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曹首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