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复执字第001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申请人江苏金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0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出差款1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免收,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金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金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金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执行申请。 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