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什邡慧丰采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川0682民初1512号之二
原告什邡慧丰采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什邡慧丰采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90元,由原告什邡慧丰采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娜
书记员 林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