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南京鑫卓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2841号之一
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城乡路55号1幢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鑫卓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鑫卓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9年11月19日,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