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彦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鑫卓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初195号之三
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城乡路55号1幢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彦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南路95弄2号9幢9145室-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鑫卓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彦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鑫卓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70元,由原告上超电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