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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623民初330号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丁公司、某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丁公司向某丙公司支付欠付款项54218.6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一)结算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9068.66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2月21日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上浮50%的利率5.78%计算,自2020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27日为4181.56元;(二)质保金的资金占用利息以3515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上浮50%的利率5.78%计算,自2021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27日为5841.64元;2.判令某戊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某丁公司、某戊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3日,某丙公司和某丁公司签订《绿城·桃李春风1600kVA施工配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某丁公司将绿城·桃李春风项目中的1600kVA施工配变工程(以下简称配变工程)交由某丙公司负责施工;合同签订总价为703000元;工程款分4期支付,合同签订十五个工作日付20%,完工且通电验收后15日内付至80%,竣工验收通电且送达结算资料15日内付至95%,剩余5%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满2年后的30日内支付;等等。合同签订之后,某丙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2019年10月27日,配变工程的竣工经验收检验为合格。但某丁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在项目质保期间,某丁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就案涉项目中的800kVA临时变工程(以下简称临时变工程)向某丙公司发出招标邀请。某丙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某丁公司支付20000元保证金,但最终某丙公司并未中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丙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但某丁公司仅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支付140600元,2020年1月15日支付200000元,2020年11月30日支付221800元,2020年12月30日支付86381.34元,共计支付比例为92.29%。另有结算款19068.66元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质保金35150元应于2021年11月26日前支付。某丙公司多次督促某丁公司支付工程尾款以及退还投标保证金,某丁公司始终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在某丙公司起诉后,某丁公司才通过案外人融新建设投资(漳州)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退还2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附言明确写明是代某丁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某丁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唯一股东某戊公司应对某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丁公司、某戊公司未作答辩。 某丙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某丙公司信息报告、某丁公司信息报告、某戊公司信息报告、《绿城·桃李春风1600kVA施工配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业扩工程竣工检验报告单、收款回单、《绿城桃李春风新装800kVA临时变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付款凭证、投标保证金退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某丁公司、某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和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3日,某丁公司为发包人、某丙公司为承包人,双方签订《绿城·桃李春风1600kVA施工配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LC××××045),某丁公司将绿城·桃李春风1600kVA施工配变工程交由某丙公司施工,该合同主要内容为:1.本合同最终合同签订总价为703000元,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2.合同价款的支付:合同签订并进场施工后15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20%,作为预付款;本工程全部完工且具通电验收条件后15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总额的80%;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电完成且承包人送达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项目结算资料后28天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确认后15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工程结算总价的5%留做质保金,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的30日内,在工程质量无争议的情况下,发包人扣除应扣款项后不计利息全额支付给承包人;3.因发包人原因(除发包人付款流程时间外)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每延误1日,发包人按应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且顺延相应工期,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合同签订后,某丙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19年10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某丁公司应于结算审核确认后15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即667850元,但某丁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0日仅合计支付了648781.34元,尚欠工程款19068.66元未付。质保金35150元应于2021年11月26日前退还,某丁公司亦至今未退还某丙公司。 另,某丁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就案涉项目中的800kVA临时变工程向某丙公司发出招标邀请。某丙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某丁公司支付20000元保证金,但最终某丙公司并未中标。某丁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退还某丙公司20000元投标保证金。 某丁公司系成立于2013年4月15日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戊公司为某丁公司持股100%的独资股东。 本院认为,某丙公司与某丁公司签订的《绿城·桃李春风1600kVA施工配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某丙公司依约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并竣工验收,某丁公司未按约定向某丙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9068.66元及质保金35150元已构成违约。某丙公司请求某丁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4218.66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因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未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每延误1日,按应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且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即105450元,故利息依约调整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以19068.66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54218.66元为本金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累计不超过105450元)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予以驳回。某丁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案涉债务产生时,某戊公司系某丁公司工商登记的唯一股东,某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某丁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依法应对某丁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丁公司、某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某某公司工程款54218.66元及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以19068.66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54218.66元为本金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累计不超过105450元); 二、某乙公司应对某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福建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9.20元,由福建某某公司负担393.20元,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负担16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主动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幢DN03室,电话:0596-6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n69:l:lrq6497793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