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8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和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219473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启迪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古家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MA08K5EN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启迪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