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建芃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11170号 原告:**,男,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内(临河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外***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7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