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18465号
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3369917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内(临河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2194733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支付工程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核,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