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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京山市佳诚钢结构件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2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6号2栋/**1-2层商1(复式)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京山市佳诚钢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永兴镇曲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98号湖北地质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京山市佳诚钢结构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1民初8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主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隽 审 判 员 曹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