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211执保4792号
申请人:江苏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申请人江苏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24)苏0211诉前调10039号,在本案审理中,江苏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4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