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贵州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82执85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夏铎铺镇兴旺村七组夏铎铺机械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北路001号湖南省大学科技产业园综合楼4楼404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B栋8楼819-1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贵州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湘0182民初9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贵州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标的488277及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负担执行费722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公积金、保险等信息。2024年11月28日,申请人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贵州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域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长沙西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湘0182执85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