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6民初17478号
申请人: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5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续冻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两年,续封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续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