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财保4566号
申请人:常熟市某装璜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湖城建(常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申请人常熟市某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湖城建(常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常熟市某装璜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湖城建(常熟)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6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常熟市某装璜装饰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某装璜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湖城建(常熟)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与此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申请人常熟市某装璜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