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湖城建(常熟)集团有限公司

某城建(常熟)集团有限公司、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民初11792号 原告:某城建(常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告某城建(常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2024年11月14日,原告某城建(常熟)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城建(常熟)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城建(常熟)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某城建(常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