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雨齐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雨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医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执保583号
申请人:新疆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吴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巧娟,该医院院长。
申请人新疆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0107民初20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疆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医院名下价值379,812.7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医院名下价值379,812.74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阿依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