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雨齐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缆圣电缆有限公司、新疆雨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4456号
原告:新疆鑫缆圣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九绪南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朱朋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秋,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新疆鑫缆圣电缆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南路1001号中天博朗天御5栋1单元902室。
法定代表人:吴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原告新疆鑫缆圣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鑫缆圣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缆圣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鑫缆圣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疆鑫缆圣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2,455.25元),由原告新疆鑫缆圣电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新疆鑫缆圣电缆有限公司2,430.25元。
审判员  马国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