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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9933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某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