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9933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某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