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6民初10725号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称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愿意给付租金并已实际履行,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5元,由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