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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郭某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6民初10725号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称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愿意给付租金并已实际履行,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5元,由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