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7761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联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宽通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东二路3号大院派出所综合大楼4楼附406室。
法定代表人:付洄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大道88号恒运国际2-1213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联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宽通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