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永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长市某公司、中建八局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01民初2935号 原告:天长市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中建八局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新疆天业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长市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某公司、新疆天业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5年6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天长市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长市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579.08元,减半收取计5289.54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