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2653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东区瑞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被告:新疆天业永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顺街638号4栋1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业永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2023年6月1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8.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29.43元,其余案件受理费429.4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安 霞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