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7018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东区瑞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天业永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顺街638号4栋1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业永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85元(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计429.43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29.4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 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