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1379号
原告:*****·图尔迪,男,维吾尔族,1985年3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新疆天业永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姜国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尔迪诉被告***、新疆天业永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图尔迪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图尔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依图尔荪 ·吐送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依丽皮努尔·阿布力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