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634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重庆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某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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