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113民初10989号
原告:重庆XX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98号4栋2-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27589X。
法定代表人:李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99号16幢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WCM3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XX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道公司)与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润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普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普润公司支付源道公司设计费5911546元;2.普润公司支付源道公司以4734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177546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事实及理由:首先,新街坊项目合同签订及结算情况。普润公司委托源道公司承接新街坊项目设计工作,双方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签署了《新街坊项目系列设计合同》。普润公司依约完成设计工作,双方对新街坊项目结算及支付情况如下:(1)2021年4月13日,源道公司与普润公司签订《方案设计成果及结算清单》,对《重庆新街坊项目(项目名暂定G23-1/01号地块建筑设计合同》、《重庆新街坊项目(项目名暂定)G23-1/01号地块总体规划设计合同》进行方案设计结算,双方确认前述方案部分结算费用为1591500元,普润公司已经支付源道公司1146000元,欠付445500元。(2)后,源道公司与普润公司签订《新街坊项目结算协议》,对《重庆新街坊项目(项目名暂定)G23-1/01号地块建筑设计》施工图阶段、《爱普·新街坊项目BIM咨询服务合同》和《爱普·新街坊项目海绵城市设计合同》设计内容及费用进行结算,结算价款为220000元。其次,江城铭著项目合同签订及结算情况。普润公司委托源道公司承接江城铭著项目设计工作,双方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签署了《江城铭著项目系列设计合同》。后源道公司按约完成江城铭著项目全部设计工作,并提交了所有设计成果。双方就《江城铭著项目系列合同》的结算及支付情况签署了《世茂·江城铭著项目结算协议》,在该结算协议中双方确认江城铭著项目系列合同所完成的总结算金额为9715596元、普润公司已经支付5549550元(已支付金额未包含400000元商票),剩余4166046元。2021年12月27日,源道公司承兑400000元商票,截止2023年5月5日,普润公司欠付江城铭著项目设计费3766046元。最后,2023年5月5日,源道公司与普润公司对源道公司承接的所有项目统一结算,确认普润公司总欠款金额为6411600元。2023年5月5日,源道公司、普润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类恒大项目专项工作组签订《江城铭著项目设计费支付与设计配合验收协调会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对新街坊项目和江城铭著项目的欠款总额及支付方式进行了详细约定:双方确认总账金额为6411600元,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其中4734000元通过工抵房方式解决,并在2023年9月前完成工抵协议及网签手续办理;剩余1677600元采用分批现金支付的方式完成:(1)2023年5月内,由普润公司向源道设计公司支付500000元;(2)2023年6月内,由普润公司向源道设计公司支付500000元;(3)该项目二三批次交付验收后,由普润公司向源道设计公司支付剩余费用677600元,预计6月底。会议纪要签订后,2023年6月15日,普润公司向源道公司支付500000元。此后,普润公司未按照会议纪要约定完成工抵房手续及支付剩余款项。截止目前为止,普润公司欠付源道公司设计费5911600元。源道公司认为,双方对所有设计项目进行了统一结算并约定了具体付款期限,普润公司应按照会议纪要约定及时足额向源道公司履行支付义务。现普润公司拖欠设计费,除应该履行支付义务外,还应向源道公司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普润公司未作辩称。
经审理查明,普润公司与源道公司双方于2018年11月签署《重庆新街坊项目(项目名暂定)G23-1/01号地块建筑设计》《重庆新街坊项目(项目名暂定)G23-1/01号地块总体规划设计》、于2019年6月签署《爱普·新街坊项目BIM咨询服务合同》、于2019年7月签署《爱普·新街坊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源道公司按约完成全部设计成果并提交普润公司。2021年4月,双方针对《重庆新街坊项目(项目名暂定)G23-1/01号地块建筑设计》《重庆新街坊项目(项目名暂定)G23-1/01号地块总体规划设计》进行方案设计结算,签署《方案设计成果及结算清单》,确认方案部分结算费用为1591500元,普润公司已支付1146000元,剩余445500元应付未付。后,双方就《重庆新街坊项目(项目名暂定)G23-1/01号地块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爱普·新街坊项目BIM咨询服务合同》和《爱普·新街坊项目海绵城市设计》设计内容及费用进行结算,签署《新街坊项目结算协议》,确认源道公司以上合同工作完成金额为220000元。
普润公司与源道公司双方于2018年11月签署《君禧天地(暂定)大地块建筑设计合同》《爱普君禧天地G24-1/02、G2-7/02号地块总体规划设计》、2019年1月签署《爱普·江城铭著海绵城市设计合同》、2019年2月签署《爱普·江城铭著绿色建筑(金级)、绿色生态小区评价及BIM设计合同》《爱普·江城铭著智慧小区评价技术咨询服务》、2020年9月签署《世茂·江城铭著补充协议》,2021年7月应甲方委托新增针对本项目完善存档报建文本图纸工作。源道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并按普润公司规定时间节点提交了所有设计成果。双方针对以上所有设计内容及费用进行结算,签署《世茂·江城铭著项目结算协议》,确认以上合同设计费为9715596元,已支付5549550元,剩余4166046元应付未付。2021年12月27日,源道公司承兑400000元商票,截止2023年5月5日,普润公司欠付源道公司江城铭著项目设计费3766046元。
2023年5月5日,源道公司与普润公司对源道公司承接的以上项目统一结算,签署会议纪要,其中载明:一、普润公司承诺对之前双方约定的工抵房项目房源4734000元由于普润公司原因无法实现网签的,现采用在普润公司后续新增可售房源30#楼中重新选房并在2023年9月前完成工抵协议及网签手续办理。二、对于总账6411600元工抵后剩余1677600元采用分批现金支付的方式完成:(1)2023年5月内,由普润公司向源道设计公司支付500000元;(2)2023年6月内,由普润公司向源道设计公司支付500000元;(3)该项目二三批次交付验收后,由普润公司向源道设计公司支付剩余费用677600元,预计6月底。
会议纪要签订后,2023年6月15日,普润公司向源道公司支付500000元。此后,普润公司未按照会议纪要约定完成工抵房手续及支付剩余款项。截止目前为止,普润公司欠付源道公司设计费5911600元。另,源道公司于代理词中陈述案涉工程于2021年11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源道公司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重庆新街坊项目(项目名暂定)G23-1/01号地块建筑设计》《重庆新街坊项目(项目名暂定)G23-1/01号地块总体规划设计》《爱普·新街坊项目BIM咨询服务合同》《爱普·新街坊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方案设计成果及结算清单》《新街坊项目结算协议》《君禧天地(暂定)大地块建筑设计合同》《爱普君禧天地G24-1/02、G2-7/02号地块总体规划设计》《爱普·江城铭著海绵城市设计合同》《爱普·江城铭著绿色建筑(金级)、绿色生态小区评价及BIM设计合同》《爱普·江城铭著智慧小区评价技术咨询服务》《世茂·江城铭著补充协议》《世茂·江城铭著项目结算协议》、会议纪要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源道公司与普润公司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源道公司按约完成设计工作,提交设计成果,普润公司与源道公司分别签订《方案设计成果及结算清单》《新街坊项目结算协议》《世茂·江城铭著项目结算协议》,确认新街坊项目、江城铭著项目结算金额,截止2023年5月5日,普润公司共欠付设计费6411546元。后,双方于2023年5月5日签署会议纪要,普润公司确认欠付上述项目设计费共计6411600元,普润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支付500000元,关于第三笔款项677600元支付时间,约定为该项目二三批次交付验收后、预计6月底,源道公司主张于6月底付款时间届满,且工程早已经验收合格,普润公司未出庭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源道公司主张第三笔款项677600元的付款时间于2023年6月底届满予以支持。普润公司未按照会议纪要履行付款义务,尤其是未按约于2023年9月前完成4734000元的工抵协议及网签手续办理,构成违约,故源道公司有权就该部分工程款金额主张直接支付,且普润公司就现金支付部分仅支付500000元,故源道公司有权诉请普润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5911546元(6411546元-500000元)及以473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及以1177546元(1677600元-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源道公司诉请超出部分的资金占用损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XX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5911546元及以473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及以1177546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驳回原告重庆XX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182元,减半收取26591元,由被告重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