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执100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重庆源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宁,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康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小江,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重庆源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康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20)渝仲字第3424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设计费1300000元及利息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执行调查。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债务和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9893.24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29544.84元,收取执行费348.4元。除此之外,现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车辆、房屋、对外投资等其他财产。
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重庆市潼**梓潼街道办事处发出调查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2021年6月8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执10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国贞
审 判 员 张晋鹏
审 判 员 吴晓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东兴
书 记 员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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