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执34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源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98号4栋2-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27589X。
法定代表人:兰京。
被执行人重庆美每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府大道北段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3909849E。
法定代表人:赵丽叶
本院在执行重庆源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美每家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重庆美每家投资有限公司不动产(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福大道北段70号;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68号、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68号有抵押且为本院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10月28日,如需续查封请于查封到期日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车辆(名下五菱牌汽车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如需续查封请于查封到期日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无证券、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或轮候冻结,冻结到期日为2020年4月12日。如需续冻结,请于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冻结申请)、无工商登记财产,除此外,在执行过程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被执行人重庆美每家投资有限公司尚欠案款本金700000元、迟延债务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已结案标的计算)。现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7民初11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粟伯春
审判员 苟涛邦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