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源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3执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源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
法定代表人:兰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开友、尹艺菲,重庆瀛永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XXX。
法定代表人:雷文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民初406号民事判决,受理重庆源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道公司)与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房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费6004290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新奥房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报告其公司财产目前为位于遵义市××海路××楼盘及位于汇川区的669亩土地,但房产及土地均涉及抵押及大量法院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总局、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不动产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大量房产及部分土地,但均涉及到多次查封和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开发的楼盘已经停工多年,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且涉及到多次查封和抵押,需待其他案件进行统一处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2016)黔03民初4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显农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肖敬贤
书记员吴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