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81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源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谢家湾正街98号4栋2-12-3号。
被执行人:贵州昌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清镇市百花社区鲤鱼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民初22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12日受理重庆源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昌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66656元及申请执行费6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昌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无存款可供执行。清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查无登记房产信息。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应收款项的线索,经本院核实款项已经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发放完毕。考虑到被执行人股东出资时间已到,已释明引导申请人可尝试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追加股东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经依照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