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583号
申请人:东营市赛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开发区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N2AGG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东营市赛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汽(黄骅)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061661072H。
法定代表人:黄洋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营市赛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汽(黄骅)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赛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汽(黄骅)车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2351.85元或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东营市赛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赛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汽(黄骅)车桥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40×××68账户内的存款1012351.85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汽(黄骅)车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黄骅支行10×××64账户内的存款1012351.85元。
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