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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赛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与北汽(黄骅)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583号之一 原告:东营市赛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开发区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东营市赛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汽(黄骅)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洋云,执行董事。 原告东营市赛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汽(黄骅)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东营市赛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赛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赛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11元,减半收取计6955.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营市赛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系缓交,东营市赛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6955.50元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