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583号之二
申请人:东营市赛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开发区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N2AGG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东营市赛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汽(黄骅)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061661072H。
法定代表人:黄洋云,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5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北汽(黄骅)车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2351.85元。
冻结期间,因申请人东营市赛弗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汽(黄骅)车桥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40×××68账户内的存款1012351.85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北汽(黄骅)车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黄骅支行10×××64账户内的存款1012351.8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