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8953号
申请人:无锡市科姆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春申路55-12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汽(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洋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科姆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北汽(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科姆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汽(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价值1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科姆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汽(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1170元,由无锡市科姆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