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桥智行(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

无锡市科姆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北汽(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8953号 申请人:无锡市科姆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春申路55-12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汽(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洋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科姆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北汽(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科姆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汽(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价值1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科姆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汽(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1170元,由无锡市科姆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