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辖终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汽(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开发区北汽产业园4号门。
法定代表人:黄洋云,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华丰锻件厂,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孙家场村西。
法定代表人:***,厂长。
上诉人北汽(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县华丰锻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69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汽(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汽(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汽(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