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8953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科姆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春申路55-12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汽(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洋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科姆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汽(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截止2021年5月底的货款共计103796.2元。
北汽(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应诉材料后,于答辩期内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双方2021年1月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书》约定,双方发生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故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黄骅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可以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汽(黄骅)专用车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