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8426号
原告:上海圆强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皇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圆强计算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15元,减半收取9,55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