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圆强计算机有限公司与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8426号 原告:上海圆强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皇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圆强计算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15元,减半收取9,55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