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2民初10889号
申请人: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人民东路315号中惠锦苑7栋270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9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团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街与珞狮南路交汇处武汉南国雄楚广场A1单元25层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团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团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团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