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2民初10889号之一
原告: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人民东路315号中惠锦苑7栋270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9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来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团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街与珞狮南路交汇处武汉南国雄楚广场A1单元25层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团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2021年7月26日,原告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计5,6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620元,由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