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团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2民初1088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人民东路315号中惠锦苑7栋270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9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来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团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街与珞狮南路交汇处武汉南国雄楚广场A1单元25层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武汉团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2021年6月22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湘0102民初108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团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7月26日,申请人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武汉团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武汉团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云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1)湘0102民初10889号民事裁定对武汉团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