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5民初3806号
原告:付某,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林某,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付某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被告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制程序于202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委托福建平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参加本案诉讼,庭审中经本院询问福建平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授权手续程序,原告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律师表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系通过电话、微信沟通,邮寄方式取得代理。
本院认为,鉴于原告付某本人未亲自到律师面前签署相关文件,且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律师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核实当事人的签字真伪,故委托手续违法,应视为委托代理行为不成立,本院按原告付某不到庭,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付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70.00元,减半收取1485.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