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杜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杜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8822号
原告:广州杜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DMYM1K。
法定代表人:陈伟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春雁、罗锑宇,分别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南路****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2171585J。
法定代表人:潘沛铭。
原告广州杜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杜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杜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巨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