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长沙华振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国际大厦B栋25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长沙华振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国际大厦B栋251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长沙华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国际大厦B栋2014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华振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及第三人长沙华振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华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长沙华振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长沙华振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华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振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长沙华振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长沙华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华振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华振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