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振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华振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雨民初字第04348号
原告长沙华振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2511房。
法定代表人尹明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19号801-A室。
法定代表人陈炎表。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华振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华振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振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华振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长沙华振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斯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