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民终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运陆,女,汉族,1973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永红,女,汉族,1973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
原审被告:何有泉,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平县。
原审被告:连平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连平县城东街横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3197220022T。
法定代表人:叶志勇,总经理。
上诉人刘运陆与被上诉人付永红,原审被告何有泉、连平县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2019)粤1623民初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运陆自2020年7月22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运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秀莲
审 判 员 钟仕梅
审 判 员 骆志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沙 巧
书 记 员 张 颖